时间:2012-07-22 21:35:02 作者:马振杰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起 诉 状
原告:王春丽(化名),女,汉族,身份证号:12345678910111213
住所:浙江省苍南县芦浦镇沿河南路74号
电话:123456789
被告:陈东(化名),男,汉族,身份证号:12345678910111213
住址:宝安区新安等街道45区自由路泰华俊庭A栋2505
电话:123456789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3、判令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西南侧阳光**花园第2栋A座20层2005号房产(价值约30万元)判归原告所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3月17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淳。但被告在婚前向原告隐瞒了其吸食毒品的恶习,结婚后短期内将双方共同财产挥霍一空。
2011年5月8日,被告欠毒债向原告哀求借款,原告不忍其被黑社会追砍,支付人民币18万元,同时声明该借款系原告私人财产,被告日后必须偿还,被告向原告出示了借据。
对于双方共同购置的两套住房,因被告吸毒,原告恐其将二套房产均变卖吸毒,坚持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西南侧某某花园第2栋A座20层2005号的房产落户于自已名下,以便给幼子留条后路,另一套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某某花园A栋2505房产,落户于被告名下,以示财产分开,公平公正。
2011年9月26日,被告果然背着原告将其名下房产变卖换钱吸毒,令原告寒彻心肺。
对于原被告共同设立的深圳市中融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占股10%,被告占股90%,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为B1XXPK骊威牌小型汽车。原告愿意放弃,以换取法院一次性判决离婚,给幼子创造一个安静的成长环境。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春 丽
日 期: 2011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