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吸毒要求离婚的起诉状

时间:2012-07-22 21:35:02  作者:马振杰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起  诉  状

 

原告:王春丽(化名),女,汉族,身份证号:12345678910111213

住所:浙江省苍南县芦浦镇沿河南路74号

电话:123456789

被告:陈东(化名),男,汉族,身份证号:12345678910111213

住址:宝安区新安等街道45区自由路泰华俊庭A栋2505

电话:123456789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3、判令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西南侧阳光**花园第2栋A座20层2005号房产(价值约30万元)判归原告所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3月17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淳。但被告在婚前向原告隐瞒了其吸食毒品的恶习,结婚后短期内将双方共同财产挥霍一空。

2011年5月8日,被告欠毒债向原告哀求借款,原告不忍其被黑社会追砍,支付人民币18万元,同时声明该借款系原告私人财产,被告日后必须偿还,被告向原告出示了借据。

对于双方共同购置的两套住房,因被告吸毒,原告恐其将二套房产均变卖吸毒,坚持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西南侧某某花园第2栋A座20层2005号的房产落户于自已名下,以便给幼子留条后路,另一套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某某花园A栋2505房产,落户于被告名下,以示财产分开,公平公正。

2011年9月26日,被告果然背着原告将其名下房产变卖换钱吸毒,令原告寒彻心肺。

对于原被告共同设立的深圳市中融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占股10%,被告占股90%,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为B1XXPK骊威牌小型汽车。原告愿意放弃,以换取法院一次性判决离婚,给幼子创造一个安静的成长环境。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春 丽

日  期:  2011年10月19日

执业机构: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工商查询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马振杰律师 > 马振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