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2 21:45:04 作者:马振杰 文章分类:经济房产
案情简介:
2010年春节,徐某打电话询问:称其系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深受公司老况器重,公司为挽留人才,于2001年8月3日,经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公司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股份15万元转让给徐某,徐某经A公司股东会同意,向公司注资11.5万元,其余3.5万元以技术方式入股。
2011年1月份,徐某A公司辞职后自已设立了B公司,A公司通过其顾问律师向徐某发律师函称:因徐某新设B公司与A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即B公司与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A公司拒绝向徐某退还股份,同时保留向徐某索赔的权利。
心急如焚的徐某全权委托我处理该案,经审阅材料发现:A公司仅仅就徐某入股事宜作了公证,并未进行有效的股权变更,事实上,徐某与A公司所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生效,我方只需申请法院认定徐某与A公司所签入股协议无效,即可避开A公司法律顾问所设计的同业竟争陷井。
随即,我方以A公司即其股东会成员为被告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1)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6号,案由为股权纠纷,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徐某与A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无效,恢复原状。
A公司法律顾问本以为我方会以合同纠纷或者劳资纠纷起诉,信心很足,待其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发现我方剑走偏锋,要求人民法院认定协议无效,也觉得无法胜诉,随即于2011年4月份与我方庭外和解,向我方支付了人民币15万元。
以下是我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超(化名) 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4日。
住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雁鸣湖山庄A栋0号
电话:123456789
被告一:符普(化名)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深港花园
电话:0755-123456 0755-123456
被告二:符妮(化名)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深港花园
电话:123456789
被告三:何娟(化名)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05室
电话:123456789
被告四: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深港花园
法定代表人:符普(化名)
电话:0755-123456 0755-1423456
诉讼请求:
一、判令A公司与徐超所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1.5万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6629 元,(暂计至2011年4月1日).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润1万元,业务提成人民币1万元。
四、以上合计人民币151629元。
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符普、符妮、何娟三人均系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符普系法定代表人,2001年8月3日,经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公司股东会同意,符普将其名下股份15万元转让给徐超,徐超经符普、符妮、何娟三人同意,向A科技有限公司注资11.5万元,其余3.5万元以技术方式入股,(见证据一:《公证书》),但四被告收到徐某超支付的款项后并未作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原告股东身份并未得到落实(见证据二:A有限公司成员信息查询单)。
2011年1月7日,经被告股东会同意并结算,徐某超从被告公司退股,被告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3.5万元(见证据三:《股权解除协议》),但被告至今未付。因为原告的股东身份一直未得到落实,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11.5万元,并依法计算利息,同时支付徐某超为A公司工作期间应得的2万元报酬。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某某
2011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