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2 21:48:06 作者:马振杰 文章分类:经济房产
案号:(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60号
审判地点:南山法院西丽法庭
代理人:马振杰,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黄元庆(化名)系深圳白石洲原居民,家有自建房,分红,收入不菲,某庄家为追求高额利润,诱其参赌,黄每每赌输,庄家均令其写如下字据:
借 条
今借到某某人现金X万元整,月息壹分,以做生意周转,3个月内归还,以家庭财产作抵押。
借款人:黄元庆(印有红色指纹)
20XX年X月X日
担保人:XXX(印有红色指纹)
20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XXXXXXXXX
每年春节前后,赌博公司都会持这样一些借条到黄元庆家中要求黄的妻子、兄嫂代为还款,否则就强行索要房子,2011年3月2日,庄家竟然凭借据将黄元庆及其家人诉至法庭,黄妻忍无可忍,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出庭进行了答辩。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胜负难料,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经过律师的答辩,庄家要求以黄元庆家庭财产作抵押的行为无效,被法官当庭驳回。
以下是我的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对方当事人:
我受黄元庆委托,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指派,对彭成亮(化名)诉黄元庆(化名)借款纠纷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对借据的合法性质疑:
1、原告所出示借据显示:被告黄元庆因生意周转之需于2010年12月8日、15日分两次向彭成亮借人民币5万元、4万元。但该两份借据没有基础合同支持,无法说明被告为何借款,也无法说明原告是通过什么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的。在司法实践中,银行贷款需要用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较大数额的民间借贷,也应以转帐方式支付,以免产生纠纷。而本案中原告仅能提供两张真伪难辩的借据,没有基础合同支持,亦不能提供其确实向被告支付过款项的证据,原告方对这两张借据的合法性表示怀疑。
2、借据显示:被告以家庭财产抵押保证还款,显系荒唐,众所周知,家庭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任意配偶方未征得对方的同意不得对之处分,而原告所提供的两张借据没有黄元庆妻子的鉴名,原告不予认可。
另外,落款日期2010年12月5日的借据显示:吴水丰(化名)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依担保法规定,吴应在黄元庆不能还款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借款人已经下落不明,担保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是直接可以起诉担保人的,为什么不把担保人列入共同被告?担保人是在什么背景下提供担保的?而事后又为何不用负担保责任呢?请原告予以说明。
二、对借据的合理性质疑:
我方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显示:被告黄元庆经常赌博,而仅仅凭一张借据就将大额借款借给赌棍黄元庆的人,一定是其知交好友,毕竟,现在已经不是那个在大街上找一个人写一张借条就能借到9万元钱的年代了。作为被告的知交好友,原告不会不知道黄元庆的赌博恶习,明知其赌博恶习还以如此儿戏的方式向其提供借款,令人生疑。
再则:原告所出示的两张借据中,第一张借据的日期是2010年12月8日,借款期限是3个月,在该借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2010年12月15日,原告又向被告提供借款4万元,可见原被告之间关系何等密切,原告怎么可能不知道被告是个赌徒呢。
三、对借据的真实性质疑。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两张借条,在2010年12月8日的借条中,显示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码为44030119880427**12,原告意识到了身份证号码对于借据的重要,只是无法查明黄元庆本人的身份证号,只好先将担保人号码写入,但是在2010年12月15日原告又向被告借款4万元,仍然未查明被告身份证号码,不由人不生疑。
四、即使借据是真实的,也是赌债,何况现在对借据的真伪无法辩别呢,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理由: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