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

时间:2012-07-22 21:53:01  作者:马振杰  文章分类:经济房产

背景简介:

   令孤冲在原告公司工作,2010年8月份辞职后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老板要求令孤冲制作一套宣传资料,令孤冲将其从原告单位拷出的图片用在了被告单位的宣传册中,原告单位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知识产权,委托马振杰律师进行处理,现该案已调解结案,以下是本案的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镇南双玉工业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一:深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宝安区82区新湖路裕丰股份合作公司丰华楼某号

法定表人:何某某

被告二:佛山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工业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两被告同时在广州市、佛山市地方报刊上刊登道歉文章,消除不良影响;

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家经营金属建筑材料的企业,原告在金属天花铝质幕墙领域的研发、生产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以独特的设计和良好的服务获得了业界人士和广大客户的广泛好评。

二被告也是经营金属建筑材料的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天花、铝制幕墙和原告生产的天花和铝制幕墙为相关市场的同种产品。为了推销其公司的产品,二被告将原告生产、销售的天花、铝质幕墙等产品在益田假日广场、大中华及喜来登酒店、深圳科技大学、深圳天利广场、深圳荣超商务中心等大型项目中具体应用产生的产品效果图和工程效果图汇编成册,谎称是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工程的具体应用产生的效果形象,欺骗相关市场内的经销商和广大的消费群体,使得相关市场内的经销商和广大的消费者误认为以上几个工程所用的天花、铝制幕墙等为被告生产。被告此中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也因虚假宣传行为获得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巨额利益。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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