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起诉业主后和解结案

时间:2012-07-22 22:09:56  作者:马振杰  文章分类:经济房产

案情简介:

曾丽娜女士与张风政合资按揭购买一套房产,曾将钱款交于张,由张向民生银行还按揭款,但张却卷款私逃,民生银行将曾女士和张先生同时诉至法庭,后该案以张先生主动还款,银行撤诉结案。

案号:(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32号

开庭日期:2011年5月16日下午2点30分

开庭地点:福田法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

代理律师:马振杰

代理词(草稿一)

尊敬的法官、对方当事人:

我受曾丽娜(化名)女士委托,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民生银行诉张风政、曾丽娜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曾丽娜女士对银行欠款是由张风政卷款逃走造成的,曾丽娜和民生银行同样是受害者,同时民生银行对曾丽娜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曾丽娜因无力独自购房,而与张风政共同凑钱交首期款,不足部分从民生银行按揭贷款,曾女士信任银行、张风政,同意由张风政代为收取租金,而且每月向张风政交纳一定金额款项,由张代为向银行支付按揭款。

在民生银行向法院提交的个房贷字第11812007814615号个人购房合同中,明确列明了张风政和曾丽娜系共借款人,2006年7月16日,张风政和曾丽娜向民生银行提交贷款的委托声明中也明确说明由张风政代曾丽娜交付购房款,在张、曾二人抵押于银行房产证中,也列明了曾、张二人系共同共有人,这实际上就于民生银行订立了三方合同,亦要求民生银行监督张风政诚实还款,一旦发现其未按期还款,应立即通知曾丽娜,避免损失发生。

而实际情况是,民生银行在发现张风政逾期未还款后,却只对张进行催收,对共同共有人曾丽娜隐瞒了这一重要情况,致使曾错过了追究张的最佳时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一点务请人民法院注意。

二、    原告起诉状中要求曾丽娜支付律师费不妥。

民生银行在发现张风政未按时支付应还款项时,理应通知曾丽娜,告知其有关事宜,先进行协商处理,然后再进行诉讼,现在曾丽娜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但民生银行仅通知了张风政,没有通知曾丽娜,就直接进行起诉,而且在诉状要求了律师费,显然不符合银行工作程序。同样的道理,对杨要求罚息也是不合道理的。

三、曾丽娜现因张风政卷款私逃,经济十分拮据,愿意全力配合民生银行将该房产拍卖用以偿还银行贷款,同时申请作为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力争达成各方满意的结果。

                                代理人:马振杰

 

执业机构: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工商查询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马振杰律师 > 马振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