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2 22:27:48 作者:马振杰 文章分类:劳动纠纷
背景资料:
杨过(化名)系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员工,因工种导致精子活动量低,单位拒不对其工种进行调整,委托马律师诉至板田劳动仲裁委,诉求被驳回,后该案移至龙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我方胜诉.以下是马律师为杨过所拟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过(化名),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23456789101112
住 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25栋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迪生印刷有限公司
住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天华(化名)
请求事项:
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2000(151639)元;15.5×2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3月工资人民币3300元。
合计:人民币195300(154939)元。
事实与理由:
1995年8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2006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因长时间加班、日夜倒班,接触毒害化学品,身体严重不适,以至36岁高龄不育,2010年医检证实惟患弱精症,医嘱其休息,不熬夜。据此,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将其调至外发部,工作出色,获得该部负责人首肯。
外发部不接确毒害物、亦不日夜倒班,符合医嘱,复诊证实申请人极有可能生育。
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8日突然将申请人无故辞退,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3月份工资亦不予发放。
被申请人行为已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被迫向贵委提出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杨过(化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