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31 20:51:29 文章分类:
起 诉 状
原 告:黄运正(化名),男,汉族,身份证号:44030119620507**15
住 址:深圳市福田区下沙村*坊**号***室
电 话:1366256***6
被 告:曾玉香(化名),女,汉族,身份证号:440300195702214829
住 址:深圳市福田区下沙村*坊**号***室
电 话:138254***58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黄小香(化名)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3、自愿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黄运正、被告曾玉香,1984年2月27日结婚,婚后育二女,大女黄大香(化名)(生于1986年3月7日)25岁,参加工作自食其力,小女黄小香16岁(生于1995年9月3日),在校读书。
黄运正身患残疾,无法从曾玉香处得到温暖,于2009年1月15日诉求贵院准其离婚。2009年4月30日,贵院作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认为双方感情尚可修复,不予离婚。
2010年9月15日,黄运正在亲友的主持下,将双方名下财产四分之三分割于被告,同时约定婚生女黄小香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同日搬出独居。
现黄运正心灰意冷,身心俱疲,希望能在贵院的主持下,和平友好的结束这桩婚姻,各自寻找自已的归宿。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