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31 20:55:48 文章分类:
起 诉 状
原 告:钟楚红,女,汉族,身份证号:441481198705191**6
住 所:龙岗区坪山新区比亚迪300*号比亚迪**号厂房一楼
电话:13665866**6
被 告:黄天鹏(化名),男,汉族,身份证号:44148119841117**73
住 址:龙岗区坪山新区比亚迪300*号比亚迪**号厂房一楼
电 话:13758963**5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
3、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 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婚前不顾原告身体致其数次流产,医检可能终身不育,2008年12月14日,在原告哀求下,其子黄天易(化名)得以出生,双方于2009年2月3日补办结婚手续。
2010年12月,原告再次人流,被告不仅不予照顾,反而用剪刀等工具对原告施暴,欠下巨额赌债,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心灰意冷,于2011年3月搬回公司宿舍,双方分居。
现原被告双方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因被告给原告带来终身的身心伤害,故要求其给予精神补偿。
此致
深圳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