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家暴,“人身保护令”还应更完善

时间:2011-03-29 15:15:19    文章分类: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法律人士普遍认为,“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

    人身保护令是由法院签发的,同时需要当地公安部门和妇联以及社区共同来协助执行,实际上将对家庭暴力的事后处罚变成了事前干预,制止家庭暴力事件演化成一个恶性事件。

    然而,多年从事家庭婚姻案件处理的刘蔚律师对此并不持乐观态度。一些“被家暴过”的妇女中,被打得鼻青脸肿的女性事后大多是躲起来,不去上班,甚至连买菜做饭这样接触人的活动都避免,因为被害人还有她的尊严。为什么99%的被害女性没有申请“人身保护令”?公权力想介入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丈之内”,仅凭现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

    当被害人第一次打求助电话的时候,丈夫收手了;打第二次求救电话时,丈夫又收手了;如果是发生在凌晨四五点呢?当被害人打了七八次电话以后,恐怕连警察也累了。我们的制度接下来该怎么办?是拘留丈夫,15天后被释放,接着让家暴继续重复发生?在中国这个特定环境里,对一个想要保全家庭、想要维系婚姻的妇女来说,一个理想化、很漂亮的肥皂泡一样的法规,无法让“被家暴”的妇女产生安全感。

    建议:立法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对于保护令这样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我国目前存在立法空白。”戴娟法官认为,我国需要通过立法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民事保护令对我国法律而言是全新的制度,应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从江苏各级法院近2年的实践来看,在这一法律中,保护令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首先明确家庭暴力受害者为保护令的主要申请人。目前,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赋予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主体保护令的申请权。然而就我国的传统以及目前国情来看,让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这些公权力直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在保护令申请中,公权力的介入还是应当让位于受害人的意愿。

    其次要降低紧急情况下受害方的举证义务。除非施暴人能提出相反证据,否则申请人只需要在保护令申请书上填写出受暴时间、地点、手法、伤势等事项,法官就应当核发临时性保护令。当然,申请人如若故意虚报,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重要的是,要确定违反保护令执行的法律后果。“保护令制度并不能根除家庭暴力行为,”王淳认为,但是它的确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最直接的帮助,防止进一步暴力行为的发生。因此,在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中引入保护令制度是值得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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