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时间:2011-03-29 15:16:16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一对夫妻且均为完全行为能力者,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张某抚养,双方将所占房屋份额全额赠与儿子,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了离婚证。离婚不足一个月,李某以赠与条款是在张某胁迫下所写,称若自己不在协议上写上该赠与条款,张某就不同意离婚。现李某主张撤销赠与条款。

  【评析】

  对李某的主张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支持李某的主张,理由如下:

  一、李某所写的赠与条款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房产尚未过户,且在赠与合同成立的一年内,李某完全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若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张某对李某存在胁迫行为,李某主张撤销赠与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一种意见对李某的请求持反对意见,理由如下:

  一、赠与合同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单务合同,即赠与方的一方意思表示即可,而后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的合意行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的达成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既然李某已经在协议书上签字,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李某对于赠与条款的同意是不言而喻的,在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二、何为胁迫?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皆完全行为能力者,李某所称的“胁迫”仅为不同意协议离婚,显然此“胁迫”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以撤销,但是其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撤销的前提条件是签订该赠与条款时存在法律上的胁迫、欺诈行为。

执业机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荆律师 > 张荆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