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时间:2011-12-13 17:27:50  作者:董杜骄  文章分类:律师说法

(a) 航空器代管人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所有飞行时间,如训练、调机飞行等)满足下列要求:

(1) 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2)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400小时。

 

(b) 对于含一名或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正常排班

运行延误后

飞行前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0小时

值勤时间

不超过14小时

可超过14小时不超过16小时

飞行时间

不超过10小时

可超过10小时不超过12小时

飞行后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2小时

多时区飞行后的休息时间

不少于14小时

不少于18小时

 

(c) 对于含三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正常排班

运行延误后

飞行前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0小时

值勤时间

不超过18小时

可超过18小时

不超过20小时

飞行时间

不超过14小时

不超过16小时

飞行后休息时间

不少于14小时

不少于18小时

多时区飞行后的休息时间

不少于18小时

不少于24小时

 

执业机构: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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