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3 17:27:50 作者:董杜骄 文章分类:律师说法
(a) 航空器代管人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所有飞行时间,如训练、调机飞行等)满足下列要求:
(1) 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2)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400小时。
(b) 对于含一名或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正常排班
运行延误后
飞行前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0小时
值勤时间
不超过14小时
可超过14小时不超过16小时
飞行时间
不超过10小时
可超过10小时不超过12小时
飞行后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2小时
多时区飞行后的休息时间
不少于14小时
不少于18小时
(c) 对于含三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正常排班
运行延误后
飞行前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0小时
值勤时间
不超过18小时
可超过18小时
不超过20小时
飞行时间
不超过14小时
不超过16小时
飞行后休息时间
不少于14小时
不少于18小时
多时区飞行后的休息时间
不少于18小时
不少于24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