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空难的法律反思

时间:2013-11-30 08:25:10  作者:董杜骄  文章分类:律师说法

   伊春空难属于特大飞机坠毁事故,机上的机组和旅客共计96人,事故造成44人死亡,52人受伤。

    机长受到飞行事故罪指控是否合理?这个命题放在变量很多的航空运行中,确实有很多因素干扰。有那么多的如果,如果没有辐射雾、如果没有重要客人乘机,如果机场助航设备更健全,如果管制更有责任心,如果河南航空运行控制中心能及时收到伊春机场特殊天气报告,如果市长不到机场接重要客人,如果……

    但是,民用航空法不管理由成千上万,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机长为确保人机安全,拥有对飞机运行的最终决定权。在本次事故中,机长齐某至少拥有三次机会使飞机幸免于难。

    第一次是在飞机进近过程中,收到机场管制关于机场能见度为2800米的通报,但是机长不顾首飞伊春机场应该执行《飞行运行总规定》中关于能见度3600米的强制性规定,继续实施进近;

    第二次机会是飞机盲目穿越最低下降高度440米,受辐射雾影响,飞行机组没有看见跑道,继续下降高度;

    第三次机会是飞机准备接地,无线电高度表报高度的最后几秒钟,机长和副驾均未看到跑道情况下冒险接地,致使飞机在跑道延长线外坠毁,终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本次事故中,机长和副驾负有直接的事故责任,副驾刚从瑞士学成归国,只有200小时的飞行经历,就在事故中死亡。机长飞行经验丰富,但是长期违规超限,终于酿成大祸。飞行机组掌管着整架飞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应该严格依法合规操作。生命大于天,这不是其他说辞所能解释得了的。

    关于这次事故的法院审理,社会面不了解航空运行的规律,即使所谓的法学专家也时常出现一些不负责任的解释。这次事故,也是对那些主张放松安全管制,盲目追寻航空规模化、自由化的砖家学者的有力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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