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7 15:27:21 作者:董杜骄 文章分类:律师说法
航空法当中的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旅客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害、旅客的受伤所造成的损害,非托运行李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的严格责任制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成损失的推定过失责任制。但是这种严格责任制建立的前提是排除了旅客故意或由于旅客身体难以承受该次正常旅行的能力所致的损害。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在相关判决中也认为:血栓症的原因是长时间保持坐姿,没有活动,但是在长途飞行中罹患血栓症的风险并不比任何其他久坐活动更大,也就是说,承运人并没有给旅客创造更大的损害风险。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航空法并不是要求承运人对一切旅客在飞机上和上下机过程中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的。
英国卫生部发布的文件称,该病每年的发病率是1/2000,并且孕妇和服用了避孕药的人发病危险更高。因此,长时间坐飞机的旅客应在旅途中站起来,在机舱里活动一下,以促进血液循环。此外,他们还要多喝水,以减少发病的危险。作为航空公司,应该预先向乘客介绍预防知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机上环境,如改善机上空气流通,扩大座位空间等,以减少罹患“经济舱综合症”的危险。应该积极推广在所有飞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国际国内航班上,空中小姐与客舱广播主动指引乘客们离座走动或活动四肢,以预防正在国际上流行的“经济舱综合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