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7 13:29:40 作者:董杜骄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6年,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二审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说明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我们的“被动的”“深思熟虑的”法律模式受到严峻挑战。当人们的交易对象不是人而是智能化的电子代理人时,各项法律规则的调整势在必行了。毕竟这种突破法律常规的判决是个特例,但是放在电子商务时代这个大背景中,这种电子代理人出错,让人有机可乘的现象却未必是特例了。相关法律该适时作出调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