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是公诉的必要补充,自诉维权意识要提高。

时间:2010-12-25 17:52:29  作者:董杜骄  文章分类:律师说法

公众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往往不太知晓,从而影响了维权的法律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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