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使用域名的法律底线

时间:2010-12-26 20:01:26  作者:董杜骄  文章分类: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执业机构: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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