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7-31 15:51:4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介绍:公司辞退我 为啥不补偿
2004年12月4日,浙江省余姚市的方某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书,方某想不通,12月10日,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9600元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000元。方某认为,她从2000年7月进入公司从事清洁工作至今4年多,一直按照公司要求做好了本职工作,公司又在2003年12月1日和她续签了合同,合同期限要到2005年11月30日止。现在公司无缘无故将她辞退,应当按照劳动法赔偿损失。公司则认为方某的年龄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其法律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调整,要求驳回方某的诉请。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方某的年龄确实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企业女性职工50周岁的退休年龄,公司由此辞退方某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非劳动合同解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企业无需向劳动者赔偿损失和给予补偿金。所以,方某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和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见《人民法院报》2005年2月16日第四版)
彭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对于方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年限,应当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公司应该给予方某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