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2015年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时间:2015-03-10 23:25:10  作者:廖霄翔  文章分类:赔偿标准

湖南省长沙市2015年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适用2014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2015年诉讼及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的全省交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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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统计局 2015年1月22日发布的《2014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及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3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60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025元;

 

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暂按2014年数据): 43893元,月平均工资3658元。

 

6、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

省内 100元/人、天;外省分省标准而不同(除个别偏远省份外,均也可直接统一按100元标准计算)。

7、交通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

市内出差标准每人每天80元

8、住宿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

省内330元的标准限额。

 说明:1、以上第1、2、3、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统计数据,第5、6、7、8项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

(2014年7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已取消该项目,并入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项目中)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湖南地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具体的赔偿标准:(参照法院判决来衡量赔偿金,60岁以下的9级伤残者,农村居民除掉医疗费外可赔偿金额在7万元-10万元之间,城镇居民在17万元-22万元之间,特殊情况另计。60岁以上受伤残的,赔偿金按岁数递减。)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计算。

整容植皮费可列入医疗费范畴。

二、后续治疗费用(取内固定费、康复治疗费等):

一般参照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费用确定。特殊情况的,按实际发生时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内100元每天。(交警队调解计算此项按12元每天是错误理解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

四、营养费:(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一般为五百至一千元不等。没有注明加强营养的,法院一般判决五百元一个级别。

五、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70元、80元、90元、100元左右(事实上,医院的护工收费标准是远高于法院判决的标准的,当事人如果请护工这个护理费120元到150元每天计算一般是难得获得法院足额的判决赔偿的)。

六、残疾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计算,法院诉讼判决的一般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情况可按城镇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

农村居民标准:10060元×30%×20=60360元

城镇居民标准:26570元×30%×20=159420元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 (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赔偿,但目前仍可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

1、小孩生活费

城镇居民标准:18335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30%÷2 

农村居民标准:9025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30%÷2

(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2)

2、老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标准:18335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30%

农村居民标准:9025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30%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每一年度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的不超过18335元,农村居民的不超过9025元。

八、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九、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500元至3000元之间。没有交通费用票据的,长沙地区法院一般判决为500元每级左右的标准。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尊便器、拐杖、轮椅、假肢等):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目):15000元左右(根据是否承担主次责任、是否取内固定手术、侵权的方式等综合确定)

十二、车损费用及财产损失等:应当提交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确定。否则法院一般不认可,有的法院酌情予以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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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律师团队有下列两种收费模式供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自由选择:

 一、先付费模式:可以参照湖南的律师行业标准协商收取律师费,不再从赔偿款里面按照任何比例提取。一般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对于十万元起诉金额以内的,每一个阶段按6000元左右协商收费;超过十万元以上的案件,一般按金额递增或者另行商议。

 二、后收费模式(我们重点推行的收费模式):即前期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受害人拿到赔偿款的时候才按比例(10﹪-15﹪左右比例)收取适当的费用。我们推广“后收费”模式,多数的受害人,因为意外的车祸,已经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同时,因为住院,收入减少,如果先付律师费,感觉捉襟见肘,甚至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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