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8 11:06:56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乐田国际影城维权难,会员金卡“卡住”律师
————“9.18乐田奥特国际影城事件”
本人蔡卫华,系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做为一名专业资深律师,对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必须坚决维权,坚决抵制乐田奥特国际影城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9月18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老婆、同事张憬及我老婆的两个朋友一行五人去乐田奥特国际影城看电影,当时决定观看一档在8:15开始的《白鹿原》。
我以前办有一张乐田奥特国际影城的VIP金卡(卡号:NO6611100000724)。金卡打五折,因为当天系周二半价日,故金卡并未享受折扣。我的卡里还有金额44元,我于是决定用卡购买一张电影票,票也已打印在手。卡里还有4元余额,我想用现金36元加120元,再购买四张。可是被服务员拒绝。
服务员说:“只能选一种,要么用现金,要么用卡。”我说:“那我充卡36元,买一张。”服务员说:“充卡,只能整百元的充。”我说:“我不看的,把卡里的4元退给我。”服务员说:“卡里的钱是不能退现金的,只能消费。”我说:“没有这个规定,你们是违法的。”
当时我和张憬律师与服务员争论了十分钟左右,最后没有达成一致。电影已经开场了,看电影的心情也没有啦,服务员只把已购买的一张电影票退了,把40元退回卡里。然后,我们一行气愤离去(由于朋友在场,我不想把事搞的太大)。
本人在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查询得知:乐田奥特国际影城属于长沙乐田奥特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田影城)所有,该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惠东;住所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芙蓉南路三段27号。
本人法律分析如下:
1、乐田影城充值只能充值整百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的情形。
2、乐田影城卡里预付款只能消费,不能退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的情形。
3、乐田影城的预付款消费卡还设定了一年的消费期,如果一年之内没有消费完卡里的钱,卡会被锁定,只能充值解卡,不能退现金。乐田影城的这种行为,也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乐田影城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限制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根据以上分析,本人要求:
1、乐田影城在省一级媒体上公开向包括本人在内的一行五人道歉。
2、本人解除与乐田影城的预付款消费卡服务合同关系,乐田影城退还本人卡里的余额44元。
蔡卫华律师
2012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