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1 13:06:51 作者:蔡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零陵区富家桥镇小江河村第一村民小组 代表人:周**,职务:该组组长,电话:13207****
被申请人:零陵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零陵区人民政府区长
第三人:陈***,男,19***年**月出生,汉族,教师,住零陵区富家桥镇。
第三人:陈,男,19****年*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零陵区富家桥镇。
第三人:零陵区富家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该镇镇长。
申请人因不服零陵区人民政府的零政决字[2008]第18号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申请永州市人民政府撤销零陵区人民政府的零政决字[2008]第18号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2、确定争执的269.88平方米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3、要求第三人返还侵权的上述有争执的土地,并恢复原状。
事实及理由:
一、事实陈述:
根据调查和现有的证据,事实如下:申请人与第三人争执的土地在原何仙观责任区围墙之内,位于原井水沟西北面,面积经永州市零陵区国土资源局认定是269.88平方米。1979年10月28日,申请人与原何仙观乡人民政府签订征用岩门口水稻田3.7亩用于修建办公室,四至范围是东南至公路,西至龙喜元房屋出路为界,北至井水为界,以永久核减征粮4000斤作为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原何仙乡人民政府按协议履行了义务。2003年1月11日,富家桥镇人民政府将原何仙观责任区大院作价33万给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富桥镇机关集资住宅楼的部分工程款。2004年10月11日,镇政府将原何仙观责任区的2453。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陈***兄弟。
二、零陵区人民政府认定争执的269.88平方米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区政府认为:争执的269.88平方米土地,在1979年10月28日签订的征用土地范围之外。原何仙观乡政府在1980年已连同征用范围砌了围墙,一直使用,并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申请人要求退还争执的269.88平方米土地于法、于理都不符。但根据现实使用情况,可给予土地补偿。
申请人分析如下:
1、区政府认为:争执的269.88平方米土地,在1979年10月28日签订的征用土地范围之外,申请人对事实没有异议。
2、依据前面陈述的事实过程来看,申请人认为269.88平方米土地在在原何仙观乡政府1980年已连同征用范围砌了围墙之前,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3、区政府认为原何仙观乡政府在1980年已连同征用范围砌了围墙,一直使用,并建有永久性建筑物。所以属于认定为国家所有,这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1)、在修建办公楼时,申请人并不知道原何仙观乡人民政府占用了申请人的土地,何仙观乡人民政府也没告之申请人。这已经是何仙观乡人民政府犯下的一个错误,不能因为一个政府明显的犯了一个错误,还要让错误继续下去。
(2)、区政府不能因为占有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建有永久性建筑物。就认定土地是国家所有。如果是这样,一个单位和政府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手续,占用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建了永久性建筑物,就改变了土地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原何仙观乡人民政府占用的申请人269.88平方米土地是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和手续审批的。
(3)、区政府适用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四款作为认定为国家所有的法律依据。而上述法条内容为: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政府只能有两种处理办法:1、按规定补办征地手续;2、退还农民集体。
申请人认为,现第三人陈纯豪、陈纯杰占用的申请人269.88平方米土地的事实,与区政府没有经过现场勘察认定的不符。申请人对这部分土地一直在行使管理和使用权,不管是在原何仙观公社还是在更名后的乡人民政府都曾未占用申请人的这部分土地,在公社办公楼修建完工后的1982年,由于公社没收偷盗的木材放在公社院内常常被盗,后跟申请人协商经村民同意后,在当时没有村民居住的公社办公楼北侧砌了一段围墙,并开有大门。白天为申请人村民挑水管理水沟和菜地进出方便,只有晚上关门经防盗贼,而南面所砌的一段围墙完全按征用范围内的走向建造,申请人被第三人陈纯豪、陈纯杰强行侵占的土地在此围墙走向的西面,根本不在围墙之内。
原何仙观乡人民政府占用了申请人的269.88平方米土地,并没有建成永久性建筑物,而是第三人陈纯豪、陈纯杰强行侵占并建成至今尚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豪杰大酒家”。
致使申请人所有村民无法正常取饮用水,其酒楼产生了大量的生活垃圾,使申请人周围村民的生活、农业生产无法正常开展。现申请人根据所有村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请求市人民政府要求第三人陈纯豪、陈纯杰返还占用的申请人269.88平方米土地,是符合事实及现行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原何仙观乡人民政府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占用的申请人269.88平方米土地,现第三人陈纯豪、陈纯杰实际占用。现申请人为了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事实及现有的法律规定,特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前述请求,为申请人当家作主!
此致
永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零陵区富家桥镇小江河村
第一村民小组
2008年12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