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煤炭坝镇人民政府律师函

时间:2007-12-09 14:43:1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致煤炭坝镇人民政府律师函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贺德良、谢端良、谢福良的委托,指派蔡卫华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律师,处理委托人与樟树冲水泥厂的环境污染侵权的有关事宜。樟树冲水泥厂建于1987年,开始年产4.4万吨,后在1995年扩建了一条8.8万吨的生产线,现年产13.2万吨,该厂目前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口仅高30多米,据当地群众反映,该厂的相关排污处理设备并没有经常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委托人根据该厂的事实情况,认为该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权要求其依法安全使用除污设备,保护委托人的身心健康,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要求查处其违法行为。目前,该厂排出的大气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注:排污口水平距委托人的房屋在100米以内),当空气静风或者偏南风,其排出的大气污染物,烟雾垂直下降或扑向委托人的房屋、山林,其空气能见度低,空气质量差(委托人要求该厂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严重影响委托人的生活,损害委托人的身体健康,其山、土不能正常种植,给委托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贵府曾就本案进行过协调处理,其处理结果本律师,认为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完全得到保护,现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望贵府就本案目前的有关事宜,再重新调查,重新协调处理好本案,及时解决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贵府不能依职权依法协调处理好本案,委托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致人民法院,请求裁决。此致宁乡县煤炭坝镇人民政府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蔡卫华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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