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时间:2008-01-30 15:24:2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执行异议书异议人:陈***,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市人。 异议人:梁**:女,
 异议人:阮**。男,1925年8月15日出生
 台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椒执字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李**协助人民法院将阮**的卖房款直接交付给人民法院,异议人认为,贵院要求李**协助执行的卖房款并不属于被执行人阮**所有的,而是属于我们三异议人所有的,我们三异议人在2004年10月31日共同出资购买了座落在**区**小区的住宅,当时由陈**出资二万元,梁**出资十七万元,阮**出资十五万元。三异议人是事实上的产权所有人。
     **小区2-504室是现代中介因近日营业情况欠佳,为了赚中介费,由梁**出面购洽,首付定金五万元,由她们三合伙人梁**,陈**,阮**各付出1,6666 元。当时准备等市场形势好转马上转让的,但结果事与愿违,到了合约规定时间仍未能脱手,只好进行房产过户,但过户急需资金34万,经过洽商由梁**出资17 万,陈**2万,阮**爸爸阮波平15万,至于房产过户人,当时考虑到梁**爱人在远洋轮工作,陈***家住乡下办手续不方便,所以共商后请阮**的妹妹阮**临时代理,因她单身日后办理转户手续方便,房产便用了了阮**的名字。阮***自离婚后一直下岗在家,前一阶段膳宿都在阮****家,无经济来源,无力购房,这是实际情况请贵院进行调查了解,以事实为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购买该房屋的协议书也均不是由被执行人阮****签字的,是分别由异议人梁***及陈***签字的。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解读,“在实践中,还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非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但按《通知》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仍可对该财产进行查封。如果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该如何处理,本《通知》未作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形,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应当予以认真审查,及时依法纠正执行错误。”
   因此贵院要求李***协助执行的房屋是属于我们三异议人所有的,贵院不能要求李***将购房款交付法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明显侵犯了异议人陈***,梁***,阮**的合法权益,为此,异议人陈***,梁**及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依法撤消1997椒执行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0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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