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道、舆论
时间:2009-09-07 12:46:47 作者:张曙东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对婷婷杀死亲妹妹娟娟,彭州市法院判处婷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彭州市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此事引起当地很大反响和民众热议,众说纷纭。有的支持彭州市法院判决,有的支持彭州市检察院的抗诉。婷婷的父亲为表示对法院判决的支持,广泛寻求民众签名。如何看待这个案件,笔者看了相关报道后认为,对该案件关注点、切入点以及问题的考虑角度不同导致检察院和法院对这起案件有不同的看法。
法院轻判的理由是:婷婷患抑郁症、有自首法定减轻情节等。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婷婷杀人社会危害性极大 、有预谋等。笔者认为,对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的,确属罕见,这也之所以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原因之一。
笔者同意检察院的观点:不能漠视精神病患者的生命权,彭州法院对这起杀人案量刑畸轻。但又不同意彭州市检察院的另一个观点:婷婷杀人社会危害性极大, 希望对婷婷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彭州市法院和彭州市检察院为何对这起案件在量刑问题上的认识差距那么大,这是人们疑惑的地方,也是公众热议的话题。在笔者看来,无任是彭州市法院还是彭州市检察院,都知道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与其他罪名的量刑幅度表述不同的是,它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然而,彭州市法院何以如此过于轻判婷婷,这可能是彭州市法院和彭州市检察院对该案的关注点不一致有关,即在该案中应该同情谁,是婷婷还是娟娟。如果是婷婷,则认为应轻判;如果是娟娟,则认为应严惩(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在运用刑罚的功能上,彭州市法院和彭州市检察院各有其侧重点:彭州市法院侧重的是对婷婷的教育感化;彭州市检察院侧重的是对婷婷的惩罚和对社会的警示上。如果我们把关注点从“在该案中应该同情谁”转移到“谁应该更值得同情”,那么,我们在运用刑罚功能的时候,不会太过强调惩罚或太过强调教育感化。在该案中,谁更值得同情?笔者认为,显然是娟娟。婷婷毕竟是罪犯,而娟娟是无辜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无论他(她)的理由是多么的充足,况且婷婷的理由是不充足的。婷婷的行为,只能表明婷婷的残忍(杀死亲妹妹)自私(只顾及自己和家人的解脱,不顾及他人的最高权利生命权)以及不负责任(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意志战胜困难)。
刑法规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婷婷杀人,既不是出于正当防卫,也不是出于义愤,而是为了摆脱困境,不符合“情节较轻”规定。如果从该罪的特点(即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及缓刑适用要求来看(即犯罪所对应的适用刑期是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是轻罪),彭州市法院量刑确属畸轻。 婷婷虽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但考虑到婷婷作案时患抑郁症及有自首情节,符合可以减轻处罚规定。同时,婷婷杀人,毕竟不同于谋财杀人、灭口杀人等情况,虽然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社会危害性较大),但社会危害性不是极大(相对恶性杀人而言),如果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显然过重。因此,笔者认为,在检察院认为的刑期和法院认为的刑期之间量刑比较合适。这一方面,让婷婷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让婷婷感受到法律对她的宽大(减轻处罚)处理。让她在记取教训的同时,有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的希望。
在彭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婷婷父亲为此寻找签名以求获得支持(支持一审判决)。舆论也发表各种不同的意见,有的倾向婷婷的父亲。笔者以为,在处理案件上,司法机关是独立的,不受舆论左右和影响。但是,舆论工具在使司法机关了解民意,发现存在的不足,更好地接受群众的监督有着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张曙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