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修与保修 ------- 我应当如何维权?

时间:2009-09-07 14:55:03  作者:张曙东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何先生:你好。
    针对你所提的问题,回答如下: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售后服务的权利。至于商家或生产者提供的售后服务有那些?服务到什么程度?服务的年限是多少?一般而言,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购买服务各不相同,商家或生产者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也各不同,这里包括售后服务到什么程度?售后服务的年限是多少等。如何确定商家或生产者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要看商家或生产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购买服务时他们之间是如何约定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但是,并不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购买服务时如果没有与商家或生产厂家约定如何进行售后服务,消费者就不能确定售后服务的内容了,也不因为消费者与商家或生产厂家就售后服务有约定在先,就必须按该约定处理。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或生产厂家虽有约定,但这种约定是违反“三包”规定的,那么即使有约定,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对有些商品,即使消费者没有与商家或生产者约定售后服务内容,商家或生产厂家也必须要提供某些特定的售后服务。这种售后服务是带有强制性的,不以商家或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即商家或生产厂家不得改变售后服务的内容、售后服务到什么程度及售后服务的年限是多少等,比如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三包”是国家对商家或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要求商家或生产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的某种特定的售后服务,这种售后服务的内容、服务的年限在国家的“三包”规定里都已规定好的。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规章里面。
    “三包”具体指的是包换、包退、包修。空调机是被列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所附的“三包”商品目录中的。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包修”和“保修”的含义是不同的:包修的年限是国家规定的,而保修的年限是商家或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在包修期内,修理费必须是由商家或厂家支出,消费者无需承担修理费,而在保修期内,修理费可以是消费者出的,也可以是商家或厂家出的;包修责任是由销售者承担(负责)的,而保修一般由维修部负责,也可以由商家或生产厂家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专门关于包修的权益保护规定,而保修则没有。
    何先生,就你来信所反映的问题,我认为,你所购买的空调是在“三包”范围之内的。你是在大卖场买的空调,如果开具的是大卖场的发票,那么,大卖场负责包修。如果你空调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你有权要求调换或退货。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空调压缩机的包修年限是三年。你是2007年购买的,包修期应该到2010年到期。你说维修部、生产厂家都不管你的事,你可以找大卖场,大卖场必须承担起包修的责任和义务。大卖场与其他经销部、修理部、生产厂家之间是如何约定的,与你无关,那是他们之间的事情,他们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大买场的包修责任和包修义务。如果大卖场无视你的要求,你可以向工商局或质监局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的诉请是合法合理的,应该能够得到支持。
(作者:张曙东律师。此文应上海市政协机关报《联合时报》“律师说法”专栏之邀对读者所提问而作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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