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22 21:49: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用人单位与领取退休金人员间的用工关系属劳动关系吗?
周先生为已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后被某医院聘用,但在合同期内,医院变相降低工资、调整工作岗位。周先生准备离职,问是否可以向医院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答:虽然周先生与医院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形式的聘用合同,但其已领取退休金,双方不属劳动关系,所以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无法律依据。
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条明确了两者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