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2 10:17: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