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文集-第9页

(76篇文章)
·如何用一句话解释“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一旦涉及到抵押担保,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一并抵押,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查看全文>>

·“地随房走”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离的性质,因此,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要注意两点... 查看全文>>

·“房随地走”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在房地产交易中,一般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我国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由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所以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要注意两点,... 查看全文>>

·乡镇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为了有利于乡(镇)、村企业的发展,法律允许乡(镇)、村企业在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连同建筑物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要注意两点,一是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允许在抵押企业... 查看全文>>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随地上农作物一并抵押

林木、农作物定着于土地上,属于不动产。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如果允许种在地上的农作物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则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不允许一并抵押,... 查看全文>>

·订立抵押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抵押合同应当由债权人与抵押人以书面方式签订,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关系密切,第三人是受债务人的委托而为其债务的履... 查看全文>>

·城市房屋抵押后,新增房屋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对哪些是抵押财产已经约定,抵押权只及于已确定的抵押物上。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房屋是定着于土地上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不能只转让土地使用权... 查看全文>>

执业机构: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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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招商引资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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