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01 15:35:26 文章分类:交通案例
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即“搭便车”、“搭顺风车”。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搭车双方存在一种类似于“车主无偿运送搭乘人到目的地的合同”,是一种无偿运送合同,不同于客运合同。车主对搭车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
有补偿说和赔偿说两种观点。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折中这两种做法,采取适当赔偿的办法。一是按照无偿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车主只有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车主只需适当补偿受害人即可;二是按照侵权行为处理,根据驾车者造成损害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员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售楼处提供的免费看房车、超市提供的免费交通车等);(二)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