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轧伤滑落站台者案再审

时间:2009-01-09 16:05:53  作者:金占良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地铁轧伤滑落站台者案再审

金占良律师发布于 2006年12月07日 13时18分 | 已阅读: 291 | 发表评论

地铁轧伤滑落站台者案再审  地铁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争议焦点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6-12-06 04:54    网络编辑 : 张健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乘坐地铁时,安徽青年吴华林不慎滑下站台被地铁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吴华林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要求赔偿150万元案一审、二审均败诉,后申请再审获准。昨天,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吴华林的代理律师介绍,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许,吴华林在南礼士路站乘坐地铁,脚底一滑掉下站台,此时正好地铁列车驶过。经抢救吴华林的左大腿和右脚被截肢,先后做过4次手术,至今还拖欠医院4万余元。吴华林向地铁公司提起诉讼一审、二审败诉后,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获准。
  庭审中,地铁公司表示,为了保证地铁运营安全,公司在地铁站台候车区域标有黄色安全线,乘客须知中也有“在站台候车时,要站在黄色安全线以内”,且挂有“禁止跳下”等警示标志。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的调查结论认定“这是一次由于吴华林进站赶车速度快,不慎掉入站台的意外事故”,因此事故过错在他自己。
  吴华林的代理律师则提出,虽然吴华林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但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此案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即使地铁公司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仍要赔偿。《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4条也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地铁方面则反驳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的最低时速为60公里,而一线地铁时速才33.25公里,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调解阶段,吴华林的代理律师提出可将索赔额减少到100万元。但地铁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高无法接受,只能赔偿10万元以下。该案将择日宣判。RJ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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