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司法无私 媒体何从影响

时间:2009-01-09 16:08:11  作者:金占良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若司法无私 媒体何从影响(于2006年12月14日在发表)

金占良律师发布于 2006年12月14日 12时08分 | 已阅读: 309 | 发表评论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等5名学者日前在网络发表“公开信”,呼吁“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此举引发强烈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部分学者质疑这一“公开信”是“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
    站在法律专业的立场看,这样的质疑有些杞人忧天。司法独立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是说想影响就影响了的。所谓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独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不如说“利用媒体来监督司法活动”更准确一些。一封“公开信”不会影响司法独立,只会对司法机关正确判案起到有效的监督和提醒的作用。我国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判制度,提倡社会监督,其重要意义就在于使我们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少犯错误或有了错误及时改正,免得酿成大错。“7·16”特大杀人案确实触目惊心,犯罪嫌疑人邱兴华确实令人憎恨,但是我们的司法人员不应带着感情来判案,应该以高度的理性和严格的法定程序来审判这样一个具有影响的大案。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科技含量很高的业务,非专业人员是不能进行认定的。对精神病的鉴定只能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来进行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诉人认为:邱兴华多次到达铁瓦店,杀人时先后顺序很清楚,杀人后将杀死的人用斧头再砍了一遍,后来多次重复自己的作案事实,没有记忆模糊现象,当庭回答问题思维清晰,不存在精神问题,不应该进行精神鉴定。”司法人员以其主观认定邱兴华没有精神病是过于简单和武断了,这也同时违背了刑事诉讼司法程序。
    程序的不合法会导致司法失去正义,失去权威,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如果说“公开信”真的影响了司法,我认为这种影响是有益而无害的,这种影响恰恰保证了司法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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