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文字著作权方面
时间:2011-01-16 11:09:55 作者: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业务领域
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式授权代理文字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其主要职能在于进行学术不端文献的取证,涉嫌侵权的告知与核对,调解版权纠纷,代理和解、诉讼。我所已经成功办理了全国范围内多起医学文字著作权侵权案件,最终促成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仗权复制品 罚款 设收制作设施(3)刑事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