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诉讼之累,解除购房合同

时间:2011-01-14 17:45:29  作者:胡文友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

           2010年3月12日,赵女士之弟赵先生擅自代理赵女士与吕女士和北京JHS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将赵女士所有的位于朝阳区望京西园三区的某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吕女士,房屋成交价格为1470000元,后来,赵女士之弟赵先生又擅自代理赵女士与吕女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55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吕女士向赵先生支付了定金伍万元整。后,赵女士知道其弟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擅自卖与他人,赵女士对其弟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认为其弟代其签署的相关合同无效,但是吕女士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双方协商未果。

           无奈,赵女士通过北京房产法律事务中心(www.fc110.net)找到胡文友律师,委托胡律师具体处理此事,胡律师了解了案件情况,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律师起草了关于赵女士《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女士无效一事的律师函,要求吕女士协助赵女士办理网上签约的注销手续,但是吕女士对此不予配合,最后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吕女士要求与赵女士协商,最后此事通过协商予以解决,我方撤诉。

           法律解析:

           首先,签订合同的是赵女士之弟赵先生,而赵女士并没有特别明确书面授权赵先生与他人签订关于买卖房屋的合同,所以,赵先生以赵女士的名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等三份合同是无权代理,赵女士有权不予追认。

           其次,赵女士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赵女士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2005年4月28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售,但是《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等三份合同都是在2010年3月12日签订的,都是在未满五年之前签订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所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再次,《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550000元,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却为1470000元,之所以这样约定是为了逃税,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所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律师提醒:购房人在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与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是有他人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审查代理人是否有房屋所有权人的明确特别详细授权,防止因他人无权代理而造成合同无效,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消费维权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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