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无效

时间:2008-10-16 10:27:2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周和妻因感情不和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委托鉴定发现,妻子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丈夫周某只得撤回诉讼。为达到离婚目的,某将妻子送进医院治疗。今年4月10日,二人一起来到当地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周某隐瞒了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及入院治疗的情况,办理了协议离婚。沈某回到娘家,沈父才知道女儿已经离婚,他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发出的离婚登记证。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这两类人办理离婚不宜适用行政程序,而应适用诉讼程序。因此,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在原告不能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离婚登记并批准,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发出的离婚证无效,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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