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甘肃省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某号法定代表人:安徽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18日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中安徽省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下,而该案已明显超过40万的标准。因此,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请贵院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此致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甘肃省某公司
每个法院都有受理范围,这样直接了解个法院的受理标准,否决法院的受理。 二〇〇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