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与武汉某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

时间:2007-12-24 14:20:20  作者:张焕瑜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当事人

申诉人(劳动者):李强

被诉人(用人单位):某研究所

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强2003年11月退役,于2004年2月被安置到武汉某研究所。某研究所接收申诉人的《退役士兵工作介绍信》及人事档案后,一直未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2004年10月被诉人以申诉人是再婚家庭,各自都有一个子女,申诉人与其继父(被诉人处职工)没有血缘关系,申诉人不能享受被诉人职工子女待遇,且已经接收了申诉人的哥哥到单位工作,不能同一个家庭接收两名退伍士兵为名,明确表示拒绝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

申诉人于是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  被诉人立即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  由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不能及时上岗工作期间的工资。

    法律分析

对退役士兵的安置,我国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各地政府为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也作出相应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安置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的档案关系和工作关系开具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系统或单位,各系统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采取安排就业、经济补助等多种形式与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又规定,“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本案中被诉人接收了申诉人的《退役士兵工作介绍信》,理应首先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如采取经济补助的形式安置,需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对经济补助不能协商一致时,被诉人应及时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反之,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申诉人的生活费。

仲裁结果

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1.  被诉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天以内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若拒绝安排上岗工作,则按2003年湖北省社会平均工资的80%按月支付申诉人生活费;

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4年2月至今的生活费8108.6元。

承办律师: 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焕瑜

退伍兵安置咨询电话: 张勤:027-62069868 027-62608608 13971510811  

执业机构: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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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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