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2-24 14:25:42 作者:范莉勤 张勤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退伍军人刘靖因退伍安置与某单位发生争议,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刘靖的委托办理本案。
办案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查明了以下事实:申诉人于1999年12月退伍后被安置到被诉人处报到。2001年6月被诉人经办公会研究,同意与武汉化工学院教职工子弟进行交换安置,申诉人及家人认为化工学院安排的工作岗位不理想,放弃了交换安置。2003年3月16日申诉人的父亲再次向被诉人申请安置申诉人,2004年3月19日,洪山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申办公室向被诉人下发催办函,2004年10月10日,被诉人就申诉人的安置情况向洪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作了回复,并考虑到家庭实际情况及稳定,仍然同意“按192号令规定的标准(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给刘靖同志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二万一千元”。至今,被诉人没有为申诉人安排工作,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申诉人也未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
法律分析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各级安置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的档案关系和工作关系开具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系统或单位,各系统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采取安排就业、经济补助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的规定,被诉人应在系统内安置申诉人,本案中被诉人与武汉化工学院采取交叉安置的方式,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被诉人应及时安排申诉人上岗工。否则,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申诉人的生活费。
审理结果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被诉人15日内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若拒绝安排上岗工作,则按2003年湖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79.67元的80%按月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承办律师: 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莉勤 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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