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13 21:19:2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以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地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要尽可能采取措施优待赠与人。正是因为这样,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6月5日,药庆卫在微博上表示了第二次赠与,虽然这并非书面合同,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药庆卫表示,这20万元要作为“专门的账户存着”,这是“药家鑫的最后心愿”、“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一定会尽全力帮助你(张妙)的父母和孩子”。这种用词可以说明药庆卫此次赠与并非开玩笑而是很正式,并且与此前张妙家人拒绝第一次赠与没有关系。
对于这次赠与,张妙的家属没有作出拒绝的表示,也没有作出同意的表示。而因为药庆卫称“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也就是说没有限制领取赠与的时间,并且从微博发出到现在,药庆卫并没有删除这条微博或撤销。而现在张妙的亲属表示愿意接受药庆卫赠与的这20万,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药庆卫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张妙的亲属作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成立。这是一种“诺成合同”。
虽然赠与合同成立,但因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药家仍有最终反悔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