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田林盗窃案,侦查阶段应东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提出申诉,王田林获释放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1999年的一天晚上,埠头村王田林到西东山村亲戚家吃喜酒后在亲戚家宿夜。主人从别
处抱来一条被子给他和另外二个人盖。途中,被子里有一叠钱掉到屋外走道的地上。王田林看到后捡起放在自已身上,没有交还失主。主人遗忘了被子中放的钱第二天才想起,发现钱不见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王田林列为盗窃嫌疑人。经公安机关教育,王田林承认检钱的事实,并把所检的19000多元钱退还失主。公安机关以盗窃案立案侦查,将王田林刑事拘
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王田林的委托,为其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王田林涉嫌的罪名等有关情况,到公安局看守所依法会见了王田林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根据实际情况,应东峰律师认为:
      1、本案定性不当 ,应定侵占而不应定盗窃。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王田林的行为是拾到他人遗忘并失落的人民币占为已有的行为,而不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况且王田林已将所拾的19000多元钱交还失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也
就是说,侵占罪属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如果行为人拒不将财物交还失主,失主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王田林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是于法不的,应予释放。
      应东峰律师依法为王田林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后,王田林获释放。
执业机构: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台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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