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17 18:13:25 作者:应东峰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原告俞新章、张加福、张铭虎、陈太松、张小凤的房屋与被告的房屋前后相邻,原告的房屋在后幢,被告的房屋在前幢。1986年2月7日,被告所在的生产队与土地征用单位所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现本队(指前幢)没有建造房屋,日后如社员建造房屋或土地征用各单位建房不准开后门只能开窗。1995年9月15日的《协议书》再次规定,本队社员(指前幢)不得开后门。被告方于1993年12月至1994年1月间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建部门于1997年8月12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