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符 信用社告错了对象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仙居县埠头信用社与被告王田沼、王定生、王乃康、王小珍、王田岭为借款合同纠纷案,应东峰律师(浙江台州仙居)为被告代理,被告胜诉。
埠头工艺品厂是集体企业,被告王田沼为厂长,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分别由被告王定生、王乃康、王小珍、王田岭担保,先后四次向原告埠头信用社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工艺品厂还了部份利息。后工艺品厂停业,被工商部门吊销。1997年9月,原告以原工艺品厂厂长王田沼及王定生、王乃康、王小珍、王田岭为被告,分四案提起诉讼,要求王田沼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其他被告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五被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审理中,应东峰律师提出:本案被告主体不符,应驳回原告起诉。开庭后,原告申请撤诉。1997年10月8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仙横经初字第74号、第75号、第76号、第77号民事裁定,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