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逃匿,饲料款仍应偿还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原告吴锡蓬与被告陈河通、沈银妹、季连弟为购销合同纠纷案,应东峰律师(浙江台州仙居)为原告吴锡蓬代理,原告吴锡蓬胜诉。 
      被告季连弟、沈银妹夫妇将自已创办的鸡场于1995年4月发包给陈河通经营。同年4月20日、21日,陈河通向原告吴锡蓬赊购鸡饲料24包,计货款2396元。当原告向陈讨款时,沈主动为其担保。从4月20日至6月12日,陈经沈担保向原告赊购鸡饲料144包,其中口头担保94包计货款9610元;书面担保50包计货款5100元。陈外出卖鸡时,由季帮助管理鸡场,并于同年6月16日、18日、19日向原告赊购鸡饲料8包,计货款848元。同月19日,陈因亏本等原因逃离仙居。次日,季又向原告赊购鸡饲料4包,计货款408元。陈离仙时留下的鸡由沈、季接管。因陈下落不明,沈、季又推托责任,原告的货款无着。
      1995年8月2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一、被告陈河通由被告沈银妹担保向原告赊购鸡饲料144包,欠货款1471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二、被告陈河通应对所欠货款14710元负清偿责任;被告沈银妹对该货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季连弟在接管鸡场后向原告赊购12包鸡饲料所欠货款1256元,应由被告季连弟负清偿责任。
      1995年11月20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5)仙横经字第4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陈河通偿付给原告饲料货款15966元。
       二、被告沈银妹对被告陈河通应付货款中的1471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季连弟对被告陈河通应付货款中的1256元负代为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之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原告吴锡蓬胜诉。
执业机构: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台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应东峰律师 > 应东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