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原告吴波与被告吴立明为离婚一案,为被告一审、二审代理,被告胜诉。
1998年农历10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而定婚。定婚时,被告送给原告聘金50000元(其中买金首饰10000元、购置嫁妆20000元、购摩托车和电器20000元)。1999年农历正月初五举行结婚仪式,原告随带嫁妆有高组合等。同年3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6月16日生儿子吴敢。原告剖腹产时因双方父母意见不一,曾发生口角争吵。此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1年2月12日,原告丢下婴儿,独自回娘家后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2001年3月16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互不往来,原告一直未照料儿子。2002年7月2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分段抚养、归还嫁妆。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的过错责任在原告。原告遗弃不满8个月的婴儿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未尽抚养之责,是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对此,原告应承担过错责任。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负担抚养费。因其儿子在七个多月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未尽抚养义务。由被告抚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有利。而分段抚养对其儿子成长不利。
三、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二年,定婚时的聘金应由原告酌情返还给被告。
2002年11月7日,仙居法院作出(2002)仙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归被告抚养至成年。由原告给付抚养费25800元。
三、由原告返还给被告聘金25000元。
第二、三项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3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应东峰律师再次担任吴立明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2月28日,台州中院作出(2003)台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