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打游戏机殴伤他人 被拘留、罚款又赔偿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2006年2月7日上午,年仅15岁的原告羊某在官路镇大埂村羊岳富家三楼打小游戏机。被告王某(17岁)与原告争打小游戏机,原告不给。随后,被告王某叫来被告王某某(20岁)、张某(25岁),三人一起殴打原告,致原告鼻骨骨折。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同年5月10日,仙居县公安局对被告王某处以治安罚款200元、对被告王X处以治安拘留五日、对被告张某处以治安拘留三日。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493.2元、交通费1200元、陪人误工费315元、住 院伙食补助费90元,合计人民币4098.2元。被告拒不赔偿。
2006年6月20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应东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仙民王初字每620号民事判决:由被告王某之父、王某某、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各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36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