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将不是独立核算的村校作被告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2005年9月27日,原告朱康宁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周岩头(村)小学告上法院,要求该小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仙居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

      周岩头小学委托应东峰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周岩头小学不是独立核算单位,遂向法院提出周岩头小学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不应将其列为被告,应驳回原告起诉的书面意见。

      2006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同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其它诉讼费用500元,合计人民币745元,由原告负担。

执业机构: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台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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