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衙内狠心用岩头砸伤村民 被治安拘留三天又被判赔偿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原告王均榜是仙居县白塔镇鱼山村村民,被告王某某是该村村民主任之子。2005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仙居县白塔镇干部和该村干部在该村黄坦丘田洋丈量自留地时,原告与村民主任发生争执,被告提着岩头赶来从原告背后用岩头砸击原告头部,致原告左颞部创口长2厘米、深达帽状腱膜,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脑震荡,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06年1月23日,仙居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治安拘留三天的处罚。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274.14元、误工费1260元、陪人误工费150元、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20元,共计3994.14元。被告拒不赔偿。原告于2006年3月23日聘请应东峰律师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白塔法庭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庭长潘茂良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仙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3994.14元的80%即3195.31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