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原告徐宝英与被告孔春妹、孔子端、孔子彭、孔子明赡养、返还财物一案,为被告孔春妹代理,被告孔春妹、孔子端、孔子彭及原告徐宝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原告徐宝英,女,78岁,退休职工,生有一女三子即四被告。徐宝英退休后主要靠其女孔春妹照顾。1997年11月,孔子明怀疑孔春妹侵吞母亲徐宝英的退休工资,遂以母亲徐宝英的名义将三位兄姐连同自已告上法庭。期间,徐宝英在仙居中医院住院医病。仙居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被告孔春妹聘请应东峰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应东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徐宝英作了调查。徐宝英明确表示,她没有告过子女,也没有委托他人告过子女。徐宝英讲在她住院期间,有一次,孔子明拿耒一张纸,既没有读给她听,也没有告诉她是什么内容,硬要她捺指印,她在迷迷糊糊中捺了指印。
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本案原告起诉,并非徐宝英本人真实意思之表示,而是孔子明为向胞姐孔春妹诈取钱财,盗用徐宝英的名义所演的自已告自已的把戏,应属无效,应予撤销,并应追究孔子明盗用他人名义告假状的法律责任。
1997年11月1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仙城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认定被告孔子明未经徐宝英的合法授权而代理徐宝英办理起诉手续,非徐宝英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起诉系无效行为,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孔子明办理的原告徐宝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594元,由被告孔子明负担。
孔春妹及孔子端、孔子彭、徐宝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