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为哑巴讨回公道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1998年11月5日,被告在村晒场的簟基晒谷。第二天早上,原告在被告头天晒过的簟基上晒谷。被告吴哑老发现后,示意(被告吴哑老是个哑巴残疾人)让被告晒好后再让原告晒,双方发生争执,原告用谷耙打伤被告吴哑老的腹部、左上肢及下肢。吴哑老于1998年12月15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鉴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人费、营养费等计2450元。1999年8月12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9)仙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限李鉴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赔偿给吴哑老医疗费1298.40元(不包括已付的123元)。
1999年9月2日,原告以吴哑老及其丈夫蒋达树为被告,以某卫生院的一本门诊病历和三张医药费发票及一位证人的书面证明为证据,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432.23元、误工费、中草药成本费、陪人费及营养费共计2772.23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给原告开病历和发票的卫生院调查取证。通过查阅发票存根和处方,发现没有这三张发票的存根和处方,证明这三张发票是假的。给原告写病历的人证实,这份病历也是假的,是在原告要求下按原告所编的内容写的。
应东峰律师还查阅了仙居县人民法院(1999)仙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的案卷材料,庭审笔录记载,李鉴表当时明确陈述自已没有医伤的病历和医药费发票,这也证明原告的一份病历和三张医药费发票是假的。
应东峰律师还到原、被告的村里向给原告出证明材料的人调查取证。此人明确表示,当时他在山上砍毛柴,早上雾很大,离田坦又较远,只模湖看到田坦上一个人手一动一动的,看不清他是谁,也看不清他在干什么。说明其证明材料是假的。
庭审中,应东峰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用以证明自已主张的证据(一份病历、三张医药费发票、一份证明材料)全是虚假的。应东峰律师向法庭提出,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追究原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1999年9月27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9)仙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鉴表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鉴表负担。
台州商报记者于鹏以“律师仗义执言法院公正判决哑女终于讨回了公道”为题作了报导,并编发编后语道: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也告诫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绝不能弄虚作假,打官司切莫做伪证,否则会弄巧成拙,“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