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04)浙法委赔字第3号
赔偿请求人王桂香,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农民,住仙居县大战乡外村村。
委托代理人应东峰,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俞新尧,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叶阿东,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王桂香于2004年9月6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桂香以赔偿义务机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提出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王桂香撤回赔偿申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