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应由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治安管理的处罚应由那个公安机关管辖,看似很简单,但实际并不如此。管辖问题属程序问题,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那么其行政行为也属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最近,我旁听了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原告是某县的普通百姓,被告是原告所在地的县公安局。起因是原告到北京上访,
被告以原告在北京上访期间拢乱秩序为由对原告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维持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元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管辖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治安管理处罚应根据行政处社法规定由由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原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因此,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