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时间:2013-08-01 09:37:50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280第1款),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简介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1]

认定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依据第375条第1款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该罪。如果毁灭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考虑以本罪论处。[2]

刑法条文

根据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等。[3]

相关说明

一、本罪犯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二、犯罪主观方面必坝是故意的。

三、本罪犯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

四、本罪为选择性罪名。[4]

案例

2009年8月4日,据新华网乌鲁木齐电:乌鲁木齐市首例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量刑的盗车牌案于日前审结,两名偷车牌者一审分别被判刑8个月。

据悉,25岁的亚某听说盗取车牌成本低、获利大,即使被抓,最多也就是被拘留或罚款,因此,亚某伙同马某在2008年12月6日至8日先后盗走露天停放的12辆车的车牌,并在这些车辆的挡风玻璃上留下索要赎金的字条。案发后,亚某和马某二人共获利500余元。2009年6月10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以亚某和马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亚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以盗窃方式进行,但其盗取的是车牌。车牌属中国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是经国家机关批准、核发的特殊物品,其价值难以量化。亚某和马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车牌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亚某和马某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一审判决。

吴勇波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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